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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 】罪刑法定 刑法谦抑性 依法保障民企权益 合同诈骗罪
【涉嫌罪名】合同诈骗罪
【犯罪嫌疑人】K某
【办案机关】X省W市Q公安局
律师团队:
王康健 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 执行主任 高级合伙人
吴子静 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陆 禹 金亚太(六安) 律师事务所 副主任 高级合伙人
陈雁霞 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 执业律师 权益合伙人
近日,由安徽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王康健律师团队承办的K某涉嫌合同诈骗案,经检察机关审查采纳辩护意见,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当事人K某成功获释并依法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切实维护了民营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一、案件背景:合作履约起纷争 刑事报案陷困境
2025年3月7日,Z公司法定代表人K某与B公司就W市某项目拆除工程签订合法有效的合作协议,约定B公司向Z公司支付300万元项目启动资金,Z公司负责推进工程筹备事宜。协议履行期间,B公司在未履行通知义务的情况下,擅自向第三方披露合作协议内容,并私下收取第三方150万元履约保障金。后因第三方多次催促开工,B公司转而要求Z公司加急推进项目,K某如实告知工程审批流程的客观复杂性,需按程序等待开工许可。
B公司拒不接受履约现状,单方面要求Z公司退还300万元启动资金,在遭到K某依据协议约定予以拒绝后,B公司向X省W市Q公安局报案,指控K某及Z公司构成合同诈骗罪,导致K某面临刑事追责风险。
二、专业辩护:多维论证破疑点 精准施策护权益
案发后,K某向安徽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王康健律师团队寻求法律帮助,在获得专业法律咨询意见后,K某及Z公司正式委托该团队担任专项法律顾问及辩护人,王康健、吴子静、陆禹、陈雁霞律师迅速组建专项辩护团队,全面介入案件。
2025年12月3日,K某因涉嫌合同诈骗罪被Q公安局刑事拘留。辩护团队第一时间奔赴羁押地,连续六日轮流会见K某,全面核实案件事实、固定关键证据,并迅速向公安机关提交法律意见书。辩护团队明确提出:K某主观上无非法占有目的,客观上收取300万元系履行合作协议约定的商业行为,案涉纠纷本质是民事合同履行争议,现有证据不足以支撑刑事犯罪指控,建议依法撤销案件或变更强制措施。
在公安机关驳回变更强制措施申请并提请批准逮捕后,辩护团队立即聚焦检察机关审查逮捕环节,撰写并提交长达7000余字的不予批准逮捕意见书,附多组关键证据,从案件事实全貌、逮捕法定条件、犯罪构成要件、企业履约能力及司法政策导向五个维度展开系统论证:一是厘清B公司违约在先的案件脉络;二是论证本案不符合逮捕的证据标准与必要性要求;三是明确本案缺乏合同诈骗罪“非法占有目的”核心构成要件,属民事经济纠纷;四是举证Z公司为合法实体企业,具备充分履约及偿还能力;五是援引严格区分民刑界限的司法政策,强调禁止以刑事手段干预经济纠纷。
三、案件结果:检察采纳不批捕 法治护航民营经济
检察机关经全面审查案件事实、证据及辩护意见,最终采纳王康健律师团队的辩护观点,认定K某涉嫌合同诈骗案事实不清、证据不足,不符合批准逮捕的法定条件,依法作出不予批准逮捕决定。2025年12月17日23时,X省W市Q公安局依法对K某变更强制措施为取保候审,K某成功解除羁押,恢复人身自由。
四、典型意义:坚守司法原则 明晰罪刑边界
习近平总书记强调“切实依法保护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合法权益”,《民营经济促进法》亦明确规定依法平等保护民营经济,党的二十届四中全会更提出“强化产权执法司法保护”,这些要求为司法实践划定了明确导向。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涉民营企业产权保护典型案例也明确指出,区分合同纠纷与合同诈骗罪的关键在于行为人是否具有非法占有目的,坚决防止将经济纠纷当作犯罪处理。
本案的成功辩护,不仅是金亚太(六安)律所律师团队践行罪刑法定、刑法谦抑性原则的生动实践,更精准契合了国家依法保护民营经济的司法政策导向。通过专业、系统的辩护工作,有效厘清了合同纠纷与刑事犯罪的法律边界,为民营企业及企业家的人身财产安全筑牢法治屏障,对优化法治化营商环境、增强企业家人身及财产安全感具有重要的示范意义。未来,安徽金亚太(六安)律师事务所将继续坚守法治信仰,以专业法律服务为民营经济健康发展保驾护航。
释放证明书、取保候审证明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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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文|王康健
编辑|刘欢
审核|陆禹